
本案委托人自2018年起,其配偶连续六年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期间从未间断,形成了稳定的保险保障关系。然而,2024年1月,委托人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并接受了甲状腺全部切除及颈部淋巴结清扫等重大手术。术后,委托人及其家人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期望这份持续多年的保险能在关键时刻为家庭减轻负担。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却让委托人一家大失所望。保险公司仅按“轻症疾病”标准赔付了6万元,而非重疾险约定的30万元保额。理由是,根据2021年后更新的保险合同条款,委托人所患的甲状腺癌TNM分期为I期,属于“恶性肿瘤——重度”的除外情形,只能按轻症赔付。
保险公司是大资本,在全国各地势力都很强大,为了避免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扰,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一般保险拒赔纠纷的当事人都首选北京的律师。
保单/病例/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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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委托后,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律师迅速介入,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人连续多年续保,保险公司在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了保险责任范围,将常见的I期甲状腺癌从重疾保障中移除,转而归入赔付金额较低的轻症范畴。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虽然保险公司辩称相关条款依据行业规范制定,且已在合同中加粗显示,但在连续投保的特殊场景下,投保人基于对原有保障范围的信任,往往难以注意到条款细节的变更。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在保障内容发生实质性缩减时,负有主动、清晰地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和说明的先合同义务。遗憾的是,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该重大变更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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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全额赔付24万元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赵君审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在连续投保的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未就重疾险产品中甲状腺癌赔付标准的重大变更向投保人履行充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该变更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对于委托人所患的甲状腺恶性肿瘤I期,应适用变更前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的保障标准,认定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已按轻症赔付6万元,尚需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差额24万元。
北京君审保律师事务所,专业保险律师,咨询(微信同号):13522148480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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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

赵晶晶律师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对未如实告知、先天性、遗传性、既往症、不达标准、写错病历、触发免责条款等拒赔理由有深入研究,有着大量的保险理赔胜诉经验。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保险规划
执业单位: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区:全国
执业证号:11101202011282722
咨询(微信同号):1352214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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