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未达重疾标准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云南广南法院成功获赔20万
2026-03-15
2021年11月,一次看似普通的住院,却彻底改变了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知。彼时,她因“咽痛一周、血小板骤降”入院,最终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并伴有狼疮性肾炎。面对突如其来的疾病,被保险人第一时间想到了自己多年前投保的两份重疾险——一份是2009年购买的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另一份是2020年补充的附加惠加保特定疾病保险,保额同样为10万元。她以为,这份保障能为自己带来一丝慰藉。
然而,2025年7月,当她正式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时,等来的不是救命钱,而是一纸冰冷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给付标准”为由,拒绝赔付。
理由是什么?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的“肌酐清除率”指标未低于30ml/分,不符合合同中关于“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的严苛定义;同时,另一份合同要求的“肾活检确认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被保险人的病历中也没有明确体现。
保险公司是大资本,在全国各地势力都很强大,为了避免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扰,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一般保险拒赔纠纷的当事人都首选北京的律师。
保单/病例/拒赔通知
滑动查看更多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代理本案后,迅速抓住了案件的核心:
1.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合同中关于“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的定义,并非行业通用标准,而是保险公司自行增加并限缩的条款,属于限责条款。
2. 说明义务的履行缺失: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这些复杂的专业定义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解释和说明。
3. 合理性质疑: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肌酐清除率低于30ml/分”或“肾活检确认分型”属于医学界普遍认可的、合理的赔付标准。
在法庭上,君审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不能用一个普通人看不懂、医学界不通用的标准,来剥夺一个确诊患者的理赔权利。”
聊天记录
滑动查看更多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定义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情形,且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
判决书明确指出:被保险人的病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约支付保险金。
理赔差额:从0元 → 20万元(两份合同各10万元)
北京君审保险律师事务所,专业保险律师,咨询(微信同号):13522148480
胜诉判决书
滑动查看更多
【北京君审保律师事务所,专业保险律师,咨询(微信同号):13522148480】
本案代理律师
律师介绍:
马嘉鸿律师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对末如实告知、先天性、遗传性、既往症、不达标准、写错病历、触发免责条款等拒赔理由有深入研究,有着大量的保险理赔胜诉经验。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保险规划
执业单位: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区:全国
执业证号:11101201811022962
咨询(微信同号):13522148480
///
我们是拥有大量的胜诉案例的律师事务所
我们让保险真的保险
保险理赔问题
请扫码咨询


